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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文章来源:中国水利地方电力企业协会   添加时间:2011/2/18 17:57:31

                                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SL
ICS 93.160

P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296-2004
 
 
 
 
 
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Chencking and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s
on Rural Hydropower Electrification
 
 
 
2004-03-18 发布                   2004-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    言
 
本规程按照水利部2003 年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要
求和水利部国科综[2003]11 号《关于下达2003 年水利技术标准编制项目(财政专项)任务的通知》以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制定。
本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依据;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的基本条件;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内容与要求;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程序与方法;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报告。
本规程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援越 杨树良 李如芳 程 骏
方心林 唐山松 周  双 王 甲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白 林 李其道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则
2 验收依据
3 验收基本条件
4 验收内容与要求
5 验收程序与方法
6 验收报告
7 巩固提高
附录A 主表
附录B 辅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程序与方法,统一验收
内容与要求,按照《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 30-2003)和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不同时期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
(市、区、旗,下同)的验收。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地、州、
盟,下同)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验  收  依  据
 
2.0.1 省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同意水电
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的通知。
2.0.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电农村电
气化县建设的文件。
2.0.3 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和实施方案。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3  验 收 基 本 条 件
 
3.0.1 农村水电管理体制应符合《标准》要求。
3.0.2 县人民政府或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应按《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自验合格,并编写了全面反映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主要指标、建设过程、经济社会环境效果、主要经验等的自验报告。
3.0.3 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应满足验收要求。
3.0.4 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有关的电源工程、输变电工程应投产运行。
3.0.5 应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推进农村水电现代化。
3.0.6 农村水电企业经营管理和安全运行应符合《标准》要求。


 

 
4  验 收 内 容 与 要求
 
4.0.1 水电农村电气化行业管理机构健全,职能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效行使农村水电行业管理职能。农村水电开发应符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的要求。
4.0.2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相结合。电源、电网建设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具体措施。
4.0.3 电网布局应合理且安全可靠。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任务应基本完成。
4.0.4 用电指标应达到《标准》规定。
4.0.5 应加强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开展水电站和变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试点和推广工作,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调度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
4.0.6 农村水电企业经营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2 电站、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达到《标准》规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期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农村水电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和年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本省农村水电行业平均水平;
4 坚持职工培训制度,具有一支与当地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修试技术队伍;
5 制定有完善的运行、检修、安全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 农村用电管理实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收费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4.0.7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具有以下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 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率的提高;
3 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有明显提高;
4 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5  验 收 程 序 与 方法
 
5.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具备验收条件后,应由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人民政府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
5.0.2 验收工作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主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
5.0.3 申请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的县,应将验收资料准备齐全,提交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审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几项:
1 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自验报告;
2 有关电气化建设专题报告;
3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成就录像、图片等;
4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有关文件、报告、台帐资料等。
5.0.4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于验收前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按照《标准》和本规程要求,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实,并对电站、电网和用电户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5.0.5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汇报和专家组核查情况汇报。
5.0.6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提出验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将验收合格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市,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授予“××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称号并颁发证书。
 
6  验收 报 告
 
6.0.1 验收报告应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附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6.0.2 验收报告应按以下要求编写:
1 前言。主要包括批准验收部门、验收日期、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组成单位、验收程序等。
2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成果。主要包括:体制建设、机构和职能建设;电气化建设各项指标;新建电源、电网工程;水电企业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电气化建设投资及构成;电气化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3 电气化建设的经验。
4 电气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努力方向。
5 验收结论。
6.0.3 当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对某些主要指标或验收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验收报告中应予反映。


 

 
7  巩固 提 高
 
7.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应实行连续建设,动态管理,五年一个台阶,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的机制。
7.0.2 验收不合格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经继续建设提高后,可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7.0.3 验收合格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应继续建设,不断巩固提高。
7.0.4 对不符合条件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应取消原称号并摘牌;对继续建设提高后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可继续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执行本规程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标准用词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要求严格程度
应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
不应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要求
宜 推荐、建议
不宜 不推荐、不建议
推荐
可 允许、许可、准许
不必 不需要、不要求
允许
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一般不使用“必须”、“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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