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水利水电建设信息网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我对《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文章来源:李其道   添加时间:2016/4/19 8:37:26

我对《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李其道

《地方电力管理》2003年 第12期

(一)《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来之不易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与发布,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水电局已于2003年10月16—17日在成都举办了全国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宣传贯彻培训班,各地也先后举办了宣贯班。《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来之不易。是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锲而不舍地努力,反对与打破电力垄断体制的产物。

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和水利部门不再管理水电的误导下,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受到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十分严峻的形势,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在新一届水利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方面和一批老领导、老同志的支持下,水利部原水电司、现水电局一直紧跟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与重视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拥护与支持,引领行业上下各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坚定信念,百折不挠,为农村水电事业的生存巩固发展竭尽心力。其间做了大量工作,最重要的有四件:第一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部水电改革发展思路,组建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实施农网改造资金 “一省两贷”;第二件是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改革与完善水利系统水电管理体制和加强水电职能机构建设;第三件是抓紧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验收,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三批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上报中央和抄送有关部委,继续把水电电气化县建设推向21世纪;第四件是抓住机遇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这方面要给予扶持”的指示,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调研、规划、试点。而开展这些工作始终围绕着一个主题,即:反对与打破电力垄断体制,保护与发挥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与发挥发展可再生清洁绿色能源的积极性,紧密结合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的实际,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水电农村电气化,推进农村水电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锲而不舍地努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终于以新世纪新时期新使命新开局的姿态,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先是由部水电司委托全国水利地电企协于1997-2001年开展跨世纪中小水电农村电气化战略研究,经部水电局组织讨论修改,形成《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2001—2015年发展纲要》(讨论稿)和《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初稿);后是由部水电局确定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作为主要起草单位于2001-2003年正式编写《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在广泛征求29个省(区、市)及13个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桂林审查会议、成都编写组会议、长沙专题会议、部水电局处室会议多次讨论修改,由部水电局负责同志统稿订正,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审查批准,方才形成国家SL30—2003行业标准,发布施行。《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前后历时六年,十易其稿,凝聚和集中了全国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领导、专家和广大职工的心血与智慧,得到了地方、群众的广泛拥护与支持,殊属不易,值得十分珍惜。

(二)《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是新时期行业基本法规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从纵向讲内含很深,从横向讲外延很宽,涉及自然、社会,技术、经济,物质、精神,政治、生态诸多方面。是全国水利系统农村水电行业新时期行业基本法规。具有强烈的约束性和激励性。《标准》除“前言”、 “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外,分八个部分,即:“1总则”、“2基本条件”、“3电源和电网建设”、“4用电水平”、“5管理”、“6效益”、“7水电农村电气化市”、“8验收”。八个部分的条文44条,八个部分的条文说明19条,具有同等法规效力。对照被代替的《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SL 30—92),《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 30—2003)在保持继承性的基础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从行业与地方实际和改革发展趋势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突出体现在“总则”是纲、“基本条件”是魂和相关条文的内涵延展创新上。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是新时期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基本要求,是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成验收的基本准则,是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行业基本法规依据和保障。对整个农村水电及电气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对农村水电作了定性定位规定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总则” 1.0.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能源。依靠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经济、不科学、不可能的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胡耀邦同志于改革开放初期讲的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它有利于发挥中小水电能源分布的资源、区位、比较优势,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它符合中国自然地理条件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布式供电的战略发展方向。

    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它属于独立配电单元范畴,类似于美国农电合作社,既有电源,又有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从全国农村水电的总体讲,首先要加强电网建设,待监管体系、分层次区域电力市场和有关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建立等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借网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三农”服务方向,也为农村水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2003]3号)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求“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农村水电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四)《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提出了新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目标

根据《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总则”1.0.1条文及1.0.1条文说明和“验收”8.0.3条文的规定,新时期我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在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的基础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主要目标,并建立五年一个目标的滚动发展机制,建设不断扩大范围、提高水平的农村电气化。

不能把它称为上世纪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以后的第四批,因为这有质的不同。也不能把它称为农村水电中级电气化,因为它要建立每隔五年上一个新台阶的滚动发展机制,反映在建设电气化县、市的个数上、用电内容和水平上、硬软件设施上、工作要求上等等,“十五”以后的“十一五”、“十二五”……均应不断有所扩大、提高、深化。它是“依托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继承过去、发扬成绩、完善机制”、“放眼世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持续不断地建设下去的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它不是美国、欧洲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农村电气化,也不是主要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的农村电气化,它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时期中国特色水电农村电气化。

进入新世纪,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2003]3号文件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启动小水电代燃科生态保护工程试点为标志,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肩负新使命。我们将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的道路上,为实现物质、政治、精神、生态文明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五)《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改革发展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基本条件”九条条文中,2.0.1至2.0.3是实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坚持“三农”服务方向、统筹与“四个方面”的结合、纳入水利规划、实行分布式供电等方向目标与方针政策原则;2.0.4、2.0.7、2.0.9是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方向、建立出资人制度、实行资产战略性重组等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2.0.5、2.0.6是加强职能机构建设、有效实施行业管理;2.0.8是从规划起全面实施农村水电电源电网与管理硬件软件现代化。充分体现了体制、科技、管理和政策四项创新。概括起来,它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改革发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以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为主题,以农村水电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与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根本点,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统筹做好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四个方面的结合,坚持分布式供电和独立配电公司的方向,有效实施行业管理,实行体制、科技、管理、政策四项创新,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基本条件”条文说明2.0.6和 “管理”条文5.0.1至5.0.3,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职能机构建设上,提出的具体要求十分明确,即:“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水电法规政策、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资产监管、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教育宣传、现代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结合《水法》、《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说,作为行业基本法规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提出的要求,对于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的“职责、机构和编制走向法定化”有着重要意义。

(六)在党的十六大和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依据《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积极实行体制、科技、管理、政策四项创新

1.体制创新。

----根据农村水电基础性、经营性同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相结合的属性与特点,农对水电行业要依法保护国有、集体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保护私有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依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农村水电产权管理包括实物性产权管理和资源性产权管理两个方面,基于农村水电的属性与特点,对于前者要重视发挥价值与使用价值相统一的作用,不仅要求保值、增值而且要求安全、完整;对于后者要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国有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出售、转让、参股以及量化一部分使用权给贫困地区农民等多种方式,在国有资本的参与下,引导民营资本、个人资本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投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当前要在普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国有产权绝对控股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并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与使用权三权分离,调动省、市(州)、县、集体、农民各个层次的积极性;同时发展壮大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规模和水平。

----要改革领导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要求,强化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执行失误追究制度。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依法实施资产资本经营和开发生产经营。

2.科技创新。

----推进科技创新关键是知识创新。要以人为本,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吸引人才、培养人才、重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

----要积极研究制订科学技术政策和新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积极采用微机通讯及信息技术,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推进规划、设计、施工、水文测报、水库调度、发供电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信息化。要优化设计、优化施工、优化调度和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更好服务。

----要加快信息化进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和全过程地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

 3.管理创新。

----农村水电行业要通过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通过规划计划、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加强行业管理;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产权联接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实现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管理要实行五个转变:硬专家向软专家转变;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生产经营向开发生产经营与资产资本经营相结合转变;行政负责人、书记哥俩好向相互制衡的领导体制与机制转变;硬管理向硬软管理相结合转变。

----当前要认真实行管理重点转移,以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根本点,加强规划计划、项目审查审批、开发许可工作,加强资源交易市场的规划与监管和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的规划与监管,做好资源、设计、设备、建设等市场监管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做好设计标准、建设标准、运行标准等各类标准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制订与加强建设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制订与加强发供电生产现场制度与安全质量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制度包括财产、组织、领导、管理等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它的特征是: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标志,以完善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表征,以公司形态为代表。实现企业法人化,产权多元化,责任有限化,盈亏自负化。简言之,公司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这之中,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确立企业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是基础,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与制衡机制是重点,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是关键。

----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以人本管理为中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和全员培训,狠抓企业整体素质建设。重视发展战略管理、安全管理、需求侧管理、资产资本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实现发供电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经营。积极推进减人分流增效,实行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积极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充分发挥农村水电优势,降低成本,降低农村电价,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增强实力,提高效益,更好服务。

----要深入开展以“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旨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窗口建设,严格作风纪律,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相结合,搞好农村供用电管理,保障安全经济用电。

4.政策创新。

加强法制政策建设,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时期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针对实施农村水电致富工程、光明工程、电气化工程、代燃料工程、电网建改工程、现代化工程和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价改革方案,深入调查研究,支持和促进国家相关部门在投入、税收、贷款、价格和绿色能源配额制、污染减排交易等方面,尽早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形成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电力法》修改,并促进出台《农村水电条例》。在国家的引导、扶持下,进一步激发国冢、地方、集体、个人和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开发与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

□ 栏目分类
更多>>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水电论坛 | 协会概括 | 水土保持及应急 
北京中水投水利研究院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建设信息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  京ICP备19048901
联系电话:010- 68690617 E-mail: 22844088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