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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水利部网站   添加时间:2014/11/11 13:22:44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水利部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水利部。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4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结果认定。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水利部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水利部在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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