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
SL/Z 304-2004
替代GB/T 15659-1995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the project of substituting small hydropower for fuel
2004-10-13 发布 2004-10-1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4-10-13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4 北京
前 言
本规程按照水利部2003年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以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制定。
本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依据和条件;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程序和方法;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报告。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回洲 杨树良 李如芳 方心林
戴天酬 程 骏 李胜生 唐山松
王新跃 王 甲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白 林 何孝俅 李其道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 枚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验收依据和条件………………………………………3
4 验收内容和要求………………………………………4
5 验收程序和方法………………………………………7
6 验收报告………………………………………………9
附录A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附表……………………10
标准用词说明………………………………………………17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规范验收程序和方法,依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验收。
1.0.3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小水电代燃料:开发农村水电,替代农村居民生活燃料,减少农村薪柴、煤炭、秸杆等消耗,保护森林植被(包括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0.2 代燃料电站: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项目区居民代燃料电力电量,解决项目区居民生活燃料,保本经营。
2.0.3 项目区:小水电代燃料实施范围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森林植被范围,区内80%以上的居民大部分时间使用农村水电替代生活燃料。
2.0.4 用户协会:以项目区小水电代燃料用户代表为主体、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社团组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对代燃料电站建设、运营和保护森林植被进行监督,对代燃料供电、用电和电价进行协调和监督。
3 验收依据和条件
3.0.1 小水电代燃料验收依据应包括: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小水电代燃料领导小组同意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的通知。
2 国家下达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及水利部批复文件。
3.0.2 小水电代燃料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按本规程的规定,县(区、旗)人民政府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已自验合格,编写完成全面反映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成果、生态经济社会效果和主要经验等的自验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2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已建立管理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
3 项目区小水电代燃料供电2个月以上。
4 验收内容和要求
4.0.1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 组织机构。
2 运行机制。
3 代燃料电站建设、运营情况。
4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 项目管理情况。
4.0.2 项目区所在地政府应成立小水电代燃料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有效领导和组织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0.3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建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监督权主体明确、制衡有效的运行机制。
4.0.4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建设、运营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2 代燃料装机容量达到规定要求。
3 符合先进技术条件,实现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
4 实现保本经营。
4.0.5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达到以下代燃料目标任务:
1 代燃料户数和人数,达到规定要求。
2 户均代燃料装机容量,满足项目区居民代燃料需要(参考值为0.7kW~1kW)。
3 户均代燃料年用电量,达到设计目标。
4 代燃料到户电价与项目区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项目区居民能够承受。
5 代燃料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
6 代燃料供用电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7 有多能互补方案,能有效满足项目区居民生活燃料。
8 项目区居民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满意度,达到基本满意以上。
9 大量减少薪柴、煤炭、秸秆等消耗。
10 户均保护森林面积(包括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面积),达到12亩以上。
11 显著提高项目区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项目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4.0.6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区、旗)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2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责任书。
3 项目所在县、乡(镇)、村责任明确,层层签订责任书。
4 项目法人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
5 供电部门与代燃料户签订供用电协议。
6 制订小水电代燃料供用电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
7 各项合同、协议有效落实,管理规范。
8 用户协会能有效自律和监督管理。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5.0.1 验收工作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为单位进行。
5.0.2 县(区、旗)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合格后,应由县(区、旗)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转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5.0.3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5.0.4 验收工作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主持,由有关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
5.0.5 申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的县(区、旗),应将验收资料准备齐全,提交验收组审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几项:
1 代燃料项目自验报告。
2 代燃料建设成就录像片或图片等。
3 代燃料用户登记名册、用户卡等。
4 各种合同、协议副本。
5 其他。
5.0.6 验收组的验收程序如下:
1 听取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所在县(区、旗)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
2 听取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法人关于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的汇报。
3 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实。
4 对代燃料电站、低压线路、保护的退耕还林(草)、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面积进行现场核查。
5 对代燃料户用电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5.0.7 验收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提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负责。
5.0.8 验收组对验收合格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请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0.9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部开发建设办公室应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及时组织抽查核实。
6 验收报告
6.0.1 小水电代燃料验收报告是小水电代燃料验收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批准验收单位、组织验收单位、验收日期、验收组组成单位和验收程序等。
2 项目验收依据和程序,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果。
3 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的主要经验。
4 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
5 验收结论。
6.0.2 验收报告应经验收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附有验收组成员签名。验收组成员拒绝签字的视为同意。当验收组成员对主要验收指标或验收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验收报告应予反映。
附件A: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