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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四川省计委、经委、水电厅联合在成都召开全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
文章来源:中国水利地方电力行业协会   添加时间:2015/2/4 12:14:41

【历史回顾】

四川省计委、经委、水电厅联合

在成都召开全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

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1996年3月)

1996年3月9日至11日,四川省计委、经委、水电厅联合在成都召开全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张中伟,省人大副主任孙自强,省政协副主席陈祖湘、省委农工委、省法制局、省体改委、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各市(地、州)水电局、计委、经委有关领导,部分地、县电力企业经理(厂长),有关新闻单位代表,共250人参加会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房维廉主任、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司曹三明司长、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李荧副司长和田中兴副司长到会指导。会议开始时张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中房主任和曹司长对《电力法》的立法过程、内容和主要原则作了专题讲解,水利部农电司、省经委、省计委、省水电厅的领导讲了话。

张中伟副省长在全省地电系统《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今天,省计委、省经委、省水电厅在这里举行全省地电系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会议,是为了动员全省地电系统的广大干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好《电力法》,依法加强对地方电业的服务、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电力工作者宣传电力法规,提高电力在能源中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的认识;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一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电力法》的热潮,进一步促进我省地电工作的全面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地电系统认真实施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全省水利系统电力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截止1995年底,我省地电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51.9万千瓦,年发电量154.9亿千瓦时,分别占全省电源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的29.3%、27.2%,相当于70年代末四川电力工业的总规模。目前,全省地电系统拥有固定资产达136亿元,国家职工9.02万人,肩负着全省147个县(市、区)为主供电的任务,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三分之二。“七五”期间我省完成了15个农村初级电气化试点县,“八五”期间又有27个县达到了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超额完成了国家安排给我省的计划任务。事实表明,大力发展地方电业,对改善我省电力工布局,缓解缺电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壮大水利产业业经济,都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 

    现在《电力法》已正式颁布,这是电力工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电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从此走上以电力基本法为依据的办电、管电和发电、供电、用电道路。《电力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调动中央、地方、部门及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办电的积极性,保障和促进整个电力工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广泛宣传、全面贯彻。下面,我就全省地电系统如何贯彻好《电力法》提出几点希望。

    一是要依据《电力法》关于电力要适当超前发展和重视发展水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九五”期间,我省地方电力要继续加快发展。努力完成装机150至200万千瓦;完成第三批60个初级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同时,雅安、涪陵、黔江等地区要实现全地区初级电气化;缓解缺电、普及用电,为农村贫困山区脱贫致富奔小康多作贡献。

    二是我省经济综合部门和水电部门,要依据政企分开的电力管理体制原则,切实履行起政府职能部门对国家电力和地方电力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经济综合部门要搞好包括地方电力在内的电力工业的宏观调控、规划、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水电部门要在经济综合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认真履行对地方电力的行政管理、产权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搞好地方电力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要依据稳定、巩固供电营业区和提倡并网、正确处理并网关系原则,进一步理顺大、小电网关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抓好电业事业的发展;要巩固现有地方电力管理体制不变,大、小电网之间继续保持趸售互供关系。提倡大小电网并网运行,并网后,地方电力的管理关系不变、产权不变、供电区不变、经营权不变、财务关系不变。要抓紧抓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走团结办电,共同发展的路子。

    四是我省地方电力电价管理,要依据电价管理原则,继续执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各级水电部门要配合、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地方电价的调整、改革工作,以完善的电价机制和稳定的供电营业区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的电力市场。

    五是根据电力工业特点,地方电力企业在自觉接受各级水电部门宏观监管的前提下,要依据企业自己经营的原则,努力搞好搞活企业。同时,也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科教兴电战略,努力实现全省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变。

    同志们,我们完全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级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努力下,全省地电系统一定能把《电力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到位,在《电力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结合四川实际,制订好配套法规。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共同努力,认真扎实地工作,把包括地方电力在内的我省电力工业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为全省社会经济的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水利部农电司李荧副司长在全省地方电力系统

《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今天很高兴能参加四川省地电系统《电力法》的宣传贯彻会议。这次来了很多地电系统的主要领导人,而且到会的还有省长、省计委、经委的领导。全国最近几个省的《电力法》贯彻会,四川的规格最高、人数也最多。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的房主任、国家法制局工交司的曹司长讲课。这说明四川省政府、计委、经委、水电厅重视这项工作。我相信会议以后,四川省宣传贯彻《电力法》的工作一定会推向一个高潮,一定会贯彻得更好,给全国作出一个榜样。四川省地方电力的发电装机容量、发电量都居全国水利系统首位,希望在贯彻《电力法》方面也作出表率。

    现在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要认真学习、贯彻《电力法》。《电力法》,明确了水利系统管电的位置,贯彻《电力法》是我们职责所在。不认真学习,不认真宣传、贯彻《电力法》,那是失职的表现。一定要提高认识。我们宣传《电力法》,特别要重视对用户的宣传工作,一定要使供区内的用户了解他们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做到家喻户晓。用户懂得了《电力法》,今后贯彻就会比较顺利。比如拖欠电费、破坏电力设施要受到处分。我们无正当理由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也要给用户赔偿。这一点作为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部门,增加了很大一部分责任,这个责任的严重程度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很多同志给我讲,《电力法》对电力企业太苛刻了。《电力法》是与国际接轨的,很多条文符合国际惯例。对供电部门中断供电的处分比过去几十年要严格得多了。这对电力生产者和供应者来说也是一种约束。中断供电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这比过去严格多了,责任重大多了,这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二点,我们贯彻《电力法》。要围绕形成水利资产产权这条主线来进行。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资产是水利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水利系统管电和《电力法》规定的经济综合部门管电有一个区别,就是水利系统要对地电行业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四川管电的部门是经委、或计委、或两委。水利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职责分工也是管电部门之一,管理所辖的、职责范围内的电力事业。经委、计委是四川整个电的总管。区别在于水利部门有一个水利行业资产监管权。过几天,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要联合下发关于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的文件。这个实施细则除了通常的规定外,另外有两条要注意;一条是水利部门的资产被别的部门划走了的,要拿回来。供电区是无形资产,它有许多潜在效益,过去没有按照应有的位置来看待,今后要引起重视。第二条是国有资产部分,究竟属于县的、地区的、省里的,各有多少,要按比例划出来,实行分级管理。另外还有一个出资者代表问题,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要实行法人负责制,由出资者代表对资产进行监管。我们司里研究,进行投资机制改革,实行项目法人制。首先要组成项目法人,债务由各方按比例自己负担。项目法人组成后再申请立项,再来说贷款。水利部门办电的要争当项目法人。一年投几十亿,最后水利部门一无所有,那是不行的。国家计委给我们提出意见,一年给你们几十亿贷款指标,还有拨改贷,现在你们的资产到哪里去了?现在我们有多少资产?我们也说不清楚。这方面,我们感到作得不够,要改进。根据中央精神,给了你投资,你就要形成资产。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各级水利部门要监管。过去水利部门的老观念,总是说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作贡献的,资产有多少都搞不清楚,贡献完了资产就给别人拿走了,这个观念要转变。

第三点,是要认真作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的准备工作。《电力法》规定要划分供电营业区和颁发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目前,很多地方是大小电交叉供电,是否要重新划分,省政府、经委是要考虑研究的,要作出一些裁决。不论怎么作,总要有所准备。今年农电司发了一个1号文件,就是专门谈划分营业区准备工作,希望各地根据这个文件精神,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作好供电营业区的地理图、线路分布,人口多少,多大面积等,作到心中有数。这也是认真贯彻《电力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点,是要作好电价工作。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电力生产和供电部门要把电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省经委杨懋秋副主任在全省地方电力系统

《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我在经委是分管能源的,水电这方面的会过去参加很少,过去没有管水电,对不起大家。

    这次水电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的会议,是由省计委、经委、水电厅三家联合召开的,这次会议实际上是一个学习班。前天上午张中伟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工委房主任、国务院法制局曹司长就《电力法》立法过程、主要内容、主要原则作了全面系统的讲解.给大家上了很好的课,收获很大;水利部李副司长刚才也作了重要讲话。会上还组织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这里面,我代表经委表明两个观点;一是作为经济综合部门,各级经委要组织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广泛宣传、全面贯彻《电力法》,因为《电力法》的实施是我们经济活动中的一件大事,既是电力部门的一件大事,也是经济中的一件大事;二是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经委系统要履行职责,热情地和有关部门作好协调服务,共同努力把电力生产和管理工作搞好,把《电力法》认真贯彻落实好。

  结合我省的工作情况,就如何学习贯彻《电力法》的有关问题讲四点意见:

  第一点.我们要充分认识电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到“八五”末期,全省电力装机达到1218万千瓦,其中地方电力352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29%;年发电量572亿千瓦时,其中地方电力155亿千瓦时,占全省总发电量的27%。全省有相当一部份县、市、区主要靠地方电网供电。因此可以说,地方电力是我省电力工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正如李副司长刚才说的,地方电力的位置有了;地方电网对减轻大电网的供电压力,改善电力工业布局,缓解缺电矛盾,普及农村用电,促进农村电气化,促进全省工农业发展,都要起了重要的作用。去年我省国民经济增长了15.75%,这里有电力部门的功劳,没有你们的努力是不可能达到的。在这里,我代表省经委的同志们对在地方电力行业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们也要看到电力的供应还跟不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缺口还十分突出,供需矛盾还很大。全省总缺电大约在30%左右。特别是枯期。电力仍然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制订的“九五”计划,到本世纪末,全省至少要新增电力装机800至1000万千瓦,即2000年要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方能基本上满足四川经济发展的要求。四川不能没有大电,也不能没有小电,必须大小电网并举,团结治网,共同发展,才能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有了《电力法》,我们可以依法促使电力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官,促进大小电网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点,希望各级经委尽心尽职履行《电力法》赋予我们的职责。《电力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经委是各级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之一。过去我们主要抓了“三电”、电力生产、电力分配、电力调度、大小电网关系的协调。根据《电力法》规定,我们的职能多了,任务重了,要求也高了。因此希望各级经委、特别是主管电的同志要尽心尽职,首先要学习好《电力法》,宣传好《电力法》,把《电力法》的要求落到实处,为电力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

    第三点,要正确认识和认真处理好大小电网之间的关系,认真作好中央军和地方军、主力军和游击队团结一致、协同作战的工作。我省大小电网的关系应该说是好的,协调的,但也有矛盾。我认为这些矛盾是前进中的矛盾,是发展中的矛盾。这个矛盾不仅是四川的问题,是个管理体制问题,问题首先是在北京。现在《电力法》公布了,我们相信这个矛盾会逐步理顺,逐步加以解决。特别是国家对电力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将会促使大、小电网的矛盾逐步加以解决。我们希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各有侧重,余缺互补,优势互补,团结治网,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对于当前我省电力大小电网的矛盾问题,我们将按照《电力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拿出一些意见来,然后报省政府一个一个理顺,一个一个予以解决。从发展的观点看,要充分考虑电力的供应趋于垄断性,电力商品市场供应的竞争性,努力培育和建立以相对稳定的供电营业区和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为前提的规范化电力市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保证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的巩固发展和商业化营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大小电网以及地县电网并网运行的新模式。我们一定要按照《电力法》关于稳定巩固供电营业区的原则,以及其它正确处理好并网关系的原则,协调大小电网的关系,处理好供电区域的划分和发放营业许可证的工作。希望各部门各地区,也靠大网、小网共同努力,把它协调处理好,这是保证和促进我省电力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点,切实把现有电力电量分配好,认真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错峰用电工作。我们经委过去主要管主网电力的分配。《电力法》现在明确今后电力电量分配在经委。因此今后希望各地经委一定要按照用电次序、三电指标,把仅有电力电量安排好,落实好。用电次序首先保城乡照明、农业排灌、抗旱救灾、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化肥生产、重点工业企业,特别是对农业用电要做到不误农时。有了指标一定要兑现,不能截留。就是压工业也要保农业,这一点主管电力的同志一定要明确。

关于《电力法》宣传问题,前天张副省长给我讲了,经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很好抓一下。我们准备以政府的名义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会同法制局,在全省范围内宣传《电力法》。通过电台、电视、报纸,大张旗鼓地宣传。

省计委能源处艾明建副处长在全省地方电力系统

《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今天本来廖杰副主任要来讲,但他临时出差到北京去了。我没有准备,只谈谈学习《电力法》的一点体会。

    刚才水利部李副司长、省经委扬副主任对宣传贯彻《电力法》都讲了很好的意见。《电力法》的公布实施,把电力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突出实行政企分开,具体实施,国务院将制定很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措施。我们计委系统学习《电力法》,首要任务是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核心是搞好电力发展规划。最近开了全省人大会议,通过了“九五”四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第十条强调:“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计委作为地方政府的经济综合部门之一,要按《电力法》规定.把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电力法》实施后与过去的不同点在于:过去各级计委与地方水电部门相配合,对地方电力基本都有一个发展规划,但在国家电力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就要薄弱些:现在《电力法》赋予我们搞好规划的法律职责,那么不管大网、小网的电力发展规划,都要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一点大家要深刻理解。

  《电力法》第十条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以上我个人认为就是电力规划的内容。用来发电的能源,有水电、火电、核电、还有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电源规划就是电源点布局规划。另外一条就是电网配套规划,这是很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电网规划要结合电力企业划定的供电营业区来进行。不是你的供电营业区,也就是不是你的市场,就不是你的规划范围。此外规划还强调注重效益和环境保护。   

  《电力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发展规划一经批准。按《电力法》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你去建设规划中没有的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就是违法,就要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希望各级计委,包括我们省计委要引起重视。

    《电力法》对农村电气化建设也作了立法规定,是电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九五”期间,地方电力系统要建设60个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任务很重。地方电力在我省整个电力工业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九五”期间全省至少要增加800万千瓦装机.其中地方电力要增加100多万千瓦,我们一定要通过宣传贯彻《电力法》来促进全省电力事业快速发展。

四川省水电厅彭志立副厅长在全省地方电力系统

《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于去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60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包括我们水利系统地方电业在内的全国电力工业的一件大事。春节前夕,水利部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水利系统首期《电力法》学习班。我们这次会议,是省计委、省经委、省水电厅三家联合召开的我省地方电力系统宣传贯彻《电力法》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我省地方电力工作实际,学习、理解《电力法》,部署全省地方电力系统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广泛宣传、全面贯彻《电力法》的计划和步骤,以《电力法》为依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推动我省地方电力和农村电气化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这次会议受到水利部的重视和关心,除水利部农电司李荧副司长等亲临会议指导外,还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房维廉主任和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司曹三明司长到会讲解《电力法》的立法过程和《电力法》立法宗旨及基本原则,加深了与会同志对《电力法》的认识和理解,使大家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我代表大家对他们的到会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结合我省地方电力工作实际,就地方电力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赋予水电部门的职责,我们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电力法》

《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房主任的解释,在法制上一般不对政府职能作出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电力事业的职能,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早在1965年中央上划四川省电网时,四川就存在中央、地方两种办电、管电体系。1976年省政府31号文件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及其相应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统一归口省水电厅领导和管理。”这次省级机构改革中,经省政府批准的水电厅“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水电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水利、地电、水产行业的职能部门。”对地方电力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地电发展战略及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水电系统的水电站、火电站及地万电网;负责地方电网范围内的城镇、农村供电、用电管理;负责国务院安排我省的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指导地电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教育工作、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省地电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全省地电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和智力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行业协会、研究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省政府赋予水电部门的职责,符合《电力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应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搞好地方电力事业的监督和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解决全国性长期严重缺电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问题,制定了“多家办电”、“多种电价”和地方中小水电建设管理实行“地方为主”、“自建、自管、自用”、“地方自定电价”、“以电养电”,以及提倡大小电网并网等方针政策,调动了中央、地方、各级、各方面的办电管电积极性,使包括地方电力在内的我国整个电力工业有了较快发展。“八五”期间,我省地方电力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36.7万千瓦,新增年发电量71.4亿千瓦时,都超过了原定计划目标;累计完成投资58.8亿元,其中地方自筹35.6亿元,占60%以上。1995年底,全省地电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51.9万千瓦,年发电量154.9亿千瓦时,分别占全省电源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的29.3%和27.2%,相当于70年代末四川电力工业的总规模。全省地方电网拥有高压线路13.7万公里,供电变压器容量400万千伏安。地方电源和电网共有固定资产136亿元,国家职工9.02万人,加上乡村电站职工和农村电工共16.5万人。担负着全省147个县(市、区)为主供电的任务,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2/3。1995年全省县(市、区)总用电量255.2亿千瓦时,其中52. 2%由地方电网提供。主要靠地方自筹发展中小水电和配套电网,在“七五”建成15个农村初级电气化试点县基础上,“八五”又有27个县达到了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都超额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计划任务。

事实表明,依靠国家方针政策的扶持和地方自己的力量,开发当地中小水电、地方煤碳资源,建设电站和配套电网,来解决地方生产和生活的用电需要,对改善我省电力工业布局,缓解缺电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普及农村用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带动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壮大水利产业经济,都发挥了巨大作用。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现在《电力法》将多家办电等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如《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八条规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规定:“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四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等等。这些规定,对于调动中央、地方、部门及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办电的积极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掌握电力发展主导权,对于保障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团结治网、余缺调剂、优势互补,从而推动包括地方电业在内的我省整个电力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电力法》的内容十分广泛,符合国情、省情,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房主任、国务院法制局曹司长、水利部农电司李司长都做了全面讲解,我仅从管理体制和方针政策方面简要地谈点个人学习体会。希望全省地方电力系统所有职工一定要全面学习,逐条逐句理解。只有学懂弄通,才能知法、守法、执法。

    根据《电力法》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水电厅“三定”方案,我省各级水电部门、单位和地电企业,是《电力法》执法主体之一。《电力法》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时间紧迫。为了抓紧时间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和施行前的准备工作,并考虑长期需要,对我省地方电力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普遍开展《电力法》学习培训。

    这次会议后,各市(地、州)水电局要抓紧时间争取在三月底前对本局电力管理干部、县(市、区)水电局长、地电企业经理(厂长)进行《电力法》首次培训。通过学习,使地方电力管理者、经营者深刻理解《电力法》每条、每款的含义,明确《电力法》对各法律关系主体的保护和约束作用,强化法律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促进地方电力的改革、发展,依法搞好电力管理、生产、供应和使用。

    各级水电部门和地电企业,都要制订培训计划,保证今年6月底前全省地方电力系统职工都至少参加一次学习培训。

    各级水电主管部门要针对《电力法》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也可安排地电企协、有关学会进行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提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并为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电力法》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等提供依据。

    (二)广泛开展《电力法》宣传活动。

    成立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水电部门和地电企业,要根据我厅地电局编印的《四川省地方电力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电力法>纲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贯计划、措施。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领导宣传,向职工宣传,向用户宣传,向社会宣传,声势要大,工作要扎实,做到地方电网供电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地方电力系统职工人人知法、懂法、执法、守法。

    《地方电力管理》杂志、四川水利电力报,以及各地的水利电力报刊,要主动配合搞好宣贯工作,摘要刊登学习辅导材料,组织撰写特约评论员文章、读者学习心得、《电力法》知识问答,开展《电力法》知识竞赛活动等。各地要请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地方报刊指导、帮助《电力法》宣传,如请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发表电视讲话、广播讲话、“答记者同”和专题文章等。农村要利用广播站进行依法办电、管电、用电的宣传。

    各地可采用召开有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电力法》宣传贯彻。

    要印制、散发和在有宣传效果的地方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广泛宣传《电力法》。

    4月1日是《电力法》正式施行日,各地可在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水利部把今年4月5日定为首次《电力法》宣传日,届时各地要在城镇设立宣传咨询站,出动宣传车,由水电部门和地电企业领导带头上街宣传。

    宣传要注重效果,针对不同对象,突出不同重点。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宣传时,要宣传实施《电力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宣传《电力法》赋予水电部门和地电企业的地位和职责,以便他们更好地支持我们依法办电、管电。向地电系统职工宣传时,要使广大职工明确自己也是《电力法》执法主体的组成部分,要依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电力建设和管理,依法保护电力设施,使广大职工严格自律,端正服方向,提高服务质量,搞好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网管理和电力供应与使用。对广大电力用户宣传时,要宣传《电力法》对推动电力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宣传《电力法》对安全、节约、计划使用电能和电价、电费等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支持电力建设和管理,做到依法用电。向农村宣传时,要宣传依法建设农村电气化,依法搞好农村用电管理。

   (三)结合学习贯彻《电力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水电部门的职责。

    省政府批准的省水电厅“三定”方案,已经明确了水电部门管理地方电力工作的职责。各地、市、州、县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计委、经委等经济综合部门,进一步落实水电部门的职责,以使各级水电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做好地方电力的行政管理、产权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健全水电系统地方电力工业行业管理体系。

    (四)配合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做好依法核补供电营业区营业许可证的准备工作。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供电营业区问题,是关系正确、妥善处理大小电网之间以及其它不同产权电网之间权益关系的核心问题。现在已用法律规定省以下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包括水电部门)审批,这对于已有供电营业区的地方电力企业依法核补营业许可证,对于制止相互争夺供电营业区,对于不同产权电网交叉供电营业区进行必要调整,从而培育和完善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保持供电营业区的稳定,以保证地方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和商业化运营,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我省有56个县是大小电网交叉供电县。为了保持大小电网各自供电营业区的相对完整性,我们主张在维护双方法定权益的原则下,适当、合理调整供电营业区,也主张大小电网交叉供电县实行以资产为纽带、规范化的股份制联合经营。在《电力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配合省经委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和试点。

    为了稳定、巩固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为核补供电营业许可证做好必要准备,水利部水电农电司今年元月以电规(1996)1号文件,要求整理上报地方电力企业供电营业区的现状、问题和意见。2月中旬省地电局已将该文转发各地。希望各级水电部门和企业重视这一工作,务于3月底前按文件要求上报资料,这也是我们配合省经委和有关单位稳定、巩固和适当、合理调整供电营业区的需要。

  二、以《电力法》为依据,理顺大小电网关系

    《电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同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级电网,在我省指中央直属的四川电网;独立电网,在我省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县电网。以上规定用法律规范了大小电网之间以及不同产权关系电网之间的权益关系。《电力法》笫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按此规定,电力的使用分配权,在地方政府及其经济综合部门,而不是由电网经营企业自行分配。

    关于我省大小电网关系,省政府批准的水电厅“三定”方案规定:“省水电厅是全省地方电力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电力的发展规划、计划编制由省水电厅提出,由省计委审批或综合协商、审核上报,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理顺大小电冈关系,凡隶属关系地、县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及相应的地方电网,统一由省水电厅管理;省水电厅负责开发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原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电站、小水电及其地方电网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地方水电站和电网(无论容量大小和电压等级高低)的建设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建设管理”。“大小电网联网应按‘同是一级法人、公平受售关系,实行一点联结’的原则进行。在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前提下,按照并网协议,由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地方,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这个规定与《电力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大小电网关系,主要是并网调剂余缺关系。在并网管理方面,过去省政府(1978)82号、(1980)178号,以及被国务院(1983)190号和(1991)17号文件肯定的原水电部、四川省政府联合下发的(1982)21号等文件,都有具体政策规定。问题是在有些地方这些文件得不到贯彻落实。大电网有的供电部门,借地方电网电力不足或多余需要大电网并网调剂的暂时困难,诱导地方政府与其签订协议,将地方电力企业交大电网部门“代管”,改变地方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人事、劳动关系,造成我省地方电力管理工作的混乱。对此,省委、省府主要领导同志也多次指示不能这样做,不能随意改变地方电力管理体制。省委书记谢世杰同志最近强调:地方电力管理体制不能变;一些地方不听招呼把地方电力企业交给大电网“代管”的,在投入上要进行制裁。省委常委、副省长张中伟同志最近要求:“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上有关巩固和发展地方电力事业的指示精神.不允许再搞什么托管、代管、收编之类的事”;“地方电力管理体制不能变,大小电网之间要继续保持趸售、互供关系。做到体制不变、牌子不变、产权不变、供电区不变、供用电关系不变。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在所有制形式不变的情况下,走团结办电,共同发展的路子”;“要确保地方电力、水利、水产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水利、水产和地方电力国有资产流失、转移,托管、代管等现象发生。个别已经搞了所谓代管的水利和地方电力资产,应进行认真清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纠正”;“凡地方电力国有资产转移、代管、托管等,必须报经省水电厅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局批准”;“各地在水利电力建设和管理中,要顾全大局,为全省水利、地方电力、水产、防洪、水土保持等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不执行国家兴水办电政策,影响全省整个水利事业的,必须按中央和省上的有关精神处理”。

《电力法》规定了处理并网关系的总原则,对妥善处理我省大小电网关系具有现实意义。我们要按照水电厅“三定”方案和省委、省府领导指示精神,坚持产权关系不变、产权监管部门不变、经营管理权和人、财、物管理权不变的原则,在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即省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的协调下,妥善处理大小电网并网方面的矛盾,不允许借并网“代管”、上收地方电力企业,已经“代管”、上收的要按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恢复其原有管理关系;不得借地方电网申请增加供电指标划走其供电营业区,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的变更,要经省政府经济综合部门会同包括水电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网涉及需要调整、协调的关系很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要继续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电力法》规定,国务院将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我们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调研提供建议意见,争取国家在有关配套法规中对并网政策进一步加以具体体现。

    中央直属的四川电网,是我省的电力工业主体,主要承担大中城市、大工业、重要工业的供电任务,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去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地方电力工业主要承担部分中小城市、地方工业和农村的供电任务,是全省电力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电部门和地方电力企业,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的领导、协调下,主动搞好与国家大电网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共同为搞好农村电气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真正做到多家办电,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团结治网,共同发展。

    三、贯彻实施《电力法》,实现地方电力的新跨越。

    贯彻实施《电力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包括地方电力工业在内的我省整个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是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管理、监督的需要。贯彻实施《电力法》既是地方电力行业的艰巨任务,又是加快发展的难得机遇。

    《电力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我们的职责、权利和任务,规定了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充分肯定地方电力工业的成就、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如何适应贯彻实施《电力法》的需要,做到守法自律,依法搞好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产权管理、行业管理及服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竣课题。要做的工作很多,困难不少,但只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理顺关系,加强管理,不断进取,就能适应贯彻实施《电力法》的需要,实现地方电力工业新的更大跨越。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电力法》,履行水电部门职责,深化改革,以行使产权权益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落实微观搞活。

    1.各级水电部门要转变职能,在政府经济综合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切实搞好地方电力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落实地电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地电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2.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已授权水利部对指定的水利、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94)12号文件,规定我省各级水电部门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行使本级次水利、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水电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国有地方电力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完整体系,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实行国有产权监管与产权运营分离,出资者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

    3.坚持实行“以电养电”政策。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后,省政府以(1994)130号文件调整了我省地方电力的以电养电政策。各级水电部门和地方电力企业都要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和各级次国有电力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切实搞好“以电养电”资金的解交和使用管理。各级都要建立以“以电养电”资金和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没资金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发展改造基金由水电部门委托本级次国有地方电力资产产权运营机构进行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地方电力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并对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行使出资者权益,即取得投资收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地方电力行业要逐步走上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具有多层次结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紧密层和松散层相结合的集团化经营道路。壮大区域性地方电网实力,使全省地方电力进一步巩固和不断发展。

    4.积极开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地方电力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态,真正体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普遍实现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省政府已确定三峡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地区电力公司列入全省8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行列,并已批准了三峡集团公司的试点方案。希望这两个公司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抓紧开展试点工作,积累改革和实践经验,以推动全省地电企业搞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5.搞好地电行业协会建设。我省198 6年就率先在全国水利系统成立了全省性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协会,不少市(地、州)已相应成立了地区性地电协会。过去在管理体制和政策研究、推进地电技术的改造和技术进步、开展咨询服务和职工培训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得到主管部门的肯定,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但这几年协会开展活动很少,有的地区协会已形同虚设,要引起各级水电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视,采取措施帮助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许多行业管理方面的工作,要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去做。因此,要在水电部门领导下,进一步搞好我省地电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监管部门、企业、电力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参谋、助手、协调、监督、中介、服务作用,加强全省地方电力的行业管理。

   (二)紧紧围绕建设农村电气化,进一步加快地方电力发展速度,以适应实施《电力法》的需要。

    国务院决定“九五”时期全国再建设第三批3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我省已有78个县申报,水利部初步分配给我省60个县的指标,最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将要联合召开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第三批初级电气化县建设是农村“123扶贫工程”的关键工程,“九五”时期要以第三批农村初级电气化建设为重点,来开展地方电力建设发展工作。要以小型为基础,中型为骨干,水电为主体,火电作补充,充分利用水资源,治水办电相结合,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注重建设有调蓄能力的电站。要电源、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工程、用电负荷协调发展。要广泛开辟投融资渠道,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内、外各方面的资金,以克服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短缺的困难。在加快发展中要十分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增加调枯、调峰能力,改善电能质量.保障供电可靠性,提高自动化水平,既取得速度又取得效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有效转变。要继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并用足政策,保证“九五”时期省政府要求的地方电力电源装机增加150万千瓦,期末年发电量增加70亿千瓦时,力争新增装机200万千瓦,期末新增年发电量90~100亿千瓦时,超额完成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任务。

    (三)培育和完善以稳定的供电营业区和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电力市场。

    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各级水电部门和地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逐步核定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保持供电营业区的完整和稳定。去年我厅配合省物价局开展地方电价制度改革调研,省物价局以(1995)139号文印发了“关于调整改革地方电力电价制度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内容基本符合《电力法》关于电价制定和管理的规定,各地要继续抓紧贯彻执行。目前电价偏低、电价制度不合理是制约地方电力发展的关键因素,我们要按《电力法》的规定,进一步配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理顺地方电力价格体系,形成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供求关系为导向的合理的电价机制。以稳定的供电营业区和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培育和完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地方电力市场,保障地方电力企业的巩固发展和商业化运营。

    (四)改制、改组、改造相结合,全面加强地电企业管理。

    《电力法》中有很多对电力企业的规定,这是对电力企业的基本法律要求,既是电力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规范电力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与国家电力企业比,我省地方电力企业的管理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不适应贯彻实施《电力法》的需要。加强企业管理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是治标固本的大计。所有地电企业都要严格自律,苦练内功,向管理要安全、要质量、要市场、要效益、要优质服务。在企业管理方面,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完善企业领导体制,调整组织结构,健全以安全、运行、调度为主体的生产系统和以供用电为中心环节的经营体系;

    2.健全人事、财务、计划、生技、企管、营销、科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好基层建设、基础管理、基本功等“三基”工作,抓好现场管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

    3.继续开展企业的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4.按省经委、省劳动厅、省安办、省水电厅(1995)248号联合文件的要求,在全省地方电力行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双达标活动,这是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

    5.根据深化企业改革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和企业实际,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负债结构,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完善“社会统筹”,抵制社会不合理摊派,解决好“历史债务”、“富裕人员”、“退休职工”、“企业办社会”等问题,使企业搞好生产、经营有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

    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

    7.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者的思想、业务素质,逐步培训、造就地方电力企业家队伍。

    (五)积极推进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安全用电,减轻农民用电负担。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农业用电工作,在《电力法》中专设一章作出法律规定。地方电网供电对象主要是地方工业、乡镇工业和农村。各级水电部门和地方电力企业要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用电工作,按照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省水电厅(1991)158号联合文件要求,继续整顿农村电价,改革农村用电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乡镇农电管理站,稳定农电职工队伍,保障农村用电安全,减轻农民用电的不合理负担,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水兴电战略。

    各级水电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工作,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培训研究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电站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推广普及节能供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推广新的筑坝技术,积极应用办公自动化技术等,提高全省地方电力系统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要充分调动、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发展科技的积极性,搞好地方电力优秀科技成果的评定和奖励。

总之,贯彻实施《电力法》是当前地方电力系统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我们的事业实现新的更大跨越。

省水电厅陈德静常务副厅长在全省地方电力系统

《电力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历时三天的地电系统《电力法》的宣传贯彻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和水利部都很支持和重视。张中伟副省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今天水利部的李副司长、省经委的杨副主任、省计委能源处的艾副处长,以及我们厅的彭副厅长对贯彻、宣传、落实《电力法》的问题都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同志们很好地研究他们讲话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再提三点要求:

    第一、加强领导,迅速掀起贯彻《电力法》的高潮。从省上来讲,领导是加强了,几大家的领导都到了会。今天我们水电厅在家的几位厅长都参加了会议。我为什么把所有厅长都请来呢,主要是体现我们省厅对宣传贯彻《电力法》这件大事的重视。水利部还要求我们成立宣传贯彻《电力法》领导小组,我们将按水利部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来具体抓这件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电局,日常工作由地电局承担。这次会议后,各地要通过办短训班、街头宣传、印发宣传资料、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宣传贯彻热潮,保证《电力法》4月1日顺利实施。刚才杨副主任讲了,省上准备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配合这个宣传。我看首先是学习、宣传,形成学习高潮,宣传高潮,然后才是贯彻高潮,贯彻稍微往后放一点。你学都没有学习好,宣都没有宣传好,你贯彻什么呢?没有学习好,理解就会发生偏差,这是第一个要求。

    第二,要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努力做好电力规划、电力建设、供区划分、电价协商等方面的工作。规划要按《电力法》规定认真搞,搞好后,要通过计委批准。还有电力建设、供电区划分,将来还要与经济综合部门如计委、经委协商。还有电价问题,要与计委、物价部门协商。这几件事,省委、省府领导很重视。世杰同志批示叫计委牵头来协商电价。最近省委又发了一个关于协调大小电网关系通知,要求省计委、省人事厅及省级有关部门来协调,我们现正在筹划之中。希望各位回去后按《电力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认真履行《电力法》赋予我们的职责,使我们这个事业和这支队伍不断壮大发展。只有发展才有地位,只有发展才有作为。依靠别人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承认我们地方电力这几年发展很快,成绩很显著。但是应该看到我们力量还很薄弱,特别是我们调峰电站还建得不多,电网的建设还滞后于电站建设。这些问题,只能靠发展来解决,靠发展来确立我们的地位。有首歌唱得不错,我在水利部门经常宣传这个观点,就是世界上没有神仙皇帝,全靠我们自己。我们走到一些单位,都强调这困难、那困难,住房困难,发工资困难,医药费困难,困难怎么解决?靠发展解决。没有哪一个给你发一个现代化,没有哪一个给你发一个小康,没有哪一个说你没有奖金给你发多少奖金,送多少奖金给你,靠自己,靠我们水利行业这几十万职工奋斗,这就是我的指导思想。困难如何克服,依靠别人是不行的。我举简单例子,你家要看大屏幕彩电,靠你自己买,没有人买来送给你;你家要用自动化的洗衣机,靠你自己买,没有人送给你,就是这个道理。大家说银行、大电福利好,是别人的,不会送你。有人说银行的办公大楼高级,他没有送你水电厅一幢,也没有送你经委一幢,没有这个事。靠自己建,有本事自己建,没本事你就去住你那烂房子,就这个概念,社会主义就靠自己建设嘛!所以我们要好好利用《电力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在省委、省政府、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经济综合部门的指导下,发展我们自己。这是第二点要求。

第三,在当地政府和经济部门的协调下处理好大小电网的关系。大电和小电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此我们水电部门要主动和大电配合、接触,搞好协调,团结办电,共同发展。我们水电部门就是这个态度,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而且都是一个根生的,过去叫水电部,以后是北京分了,分出来后就出现这个矛盾。我们大家都是一个根,何必相煎那么急呢!我们水电部门要主动积极地跟他们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发展,团结办电,共同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但个别地方采用以大欺小的一些错误作法,我们也是坚决不赞成的,《电力法》明确了我们的地位和作用。我们相信省委和省政府以及经济综合部门也是不会赞成的。

我们这次《电力法》宣贯会议,省计委、省经委领导同志都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还有我们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领导到会,实质上就是支持我们的工作。因此,我们要认真的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做好我们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清理管理工作,就是今天李荧同志讲话中讲到的这个问题,对于不执行规定、造成资产流失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在水利电力投资上进行制裁。我们还要对国有资产发生流失的县进行清理,县投资的我可以不管,但是我们水电部门投资的一定要清理回来。因为水利部对我们有要求,刚才李荧同志讲的给了你的投资到哪里去了,我们要对水利部负责。水利部一年在电力方面投资10来个亿,在水利上投资也是10来个亿,我们省里在水利电力上一年就是2、3个亿,我们的大头投资还在北京,不然我们就要丧失投资渠道。也希望今天到会的省计委、省经委的同志支持我们,理解我们!我们现在也很难。大电有电力分配权,你这个县要求增加用电,可以,但必须把人财物交给我管理。你这一交,北京马上就来了,上个月我日子真难过,一会儿部里打电话,一会儿又是发电报,一会儿省长又指示,我到水利部门才几个月时间,这里跑了,那里也跑了,弄得我手忙脚乱的,我就怕这个事。

根据“防总”和气象水文预报,今年我省3~4月份降雨偏少,有20—25天春旱;5-6月份,川西北地还有30天左右夏旱;盛夏川西地区有较明显的洪涝灾害,川东地区还有30天左右伏旱。洪涝、旱灾还可能交替发生。其中洪涝偏重,这会给我们水利电力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困难,降雨偏少,来水少,发电量减少,又会给供电带来困难。但是我们一定要做好准备,防洪抗旱两手抓,力争多发电,保证抗旱、排涝的用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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