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顾】
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
李其道
(2006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意义和深远影响。《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立了水能作为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与保障,明确了水能资源的管理体制等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学习研讨,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对于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和水能的开发利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浅谈以下四个问题。
1.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意义
(1)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是增加能源供应的战略需要。我国媒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资源短缺,人均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占有量仅为全球人均的70%、10%、5%,剩余可采总量约占世界剩余可采总量的10%。2004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42%。化石能源资源不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即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是能源发展的战略选择。
(2)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是改善能源结构、解决环境污染的必然要求。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污染环境严重。2004年我国能源消耗总量为19.7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67%,石油占22%,天然气占2%,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水能占7%。我国大量的煤炭消耗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仅次于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大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支撑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程度低,开发可再生能源是根本出路。我国风能可开发的发电装机容量约2.53亿千瓦,现仅开发76万千瓦。我国每年陆地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现仅建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1.96万千瓦。整个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6亿千瓦(经济可开发量4亿千瓦),居世界第一,2005年底已开发1.17亿千瓦,开发率不到20%(或不到30%)。开发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我国能源短缺,结构不合理,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的根本出路。
(4)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缓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我国常规能源自给率可达94%以上,但仍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资源约束突出、环境压力加大的严峻挑战,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是必然的选择。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硬指标;同时国家已采取硬性措施,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所有事实一再表明,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缓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5)当前最现实的途径是科学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地发展农村水电。到2005年底我国电力工业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亿千瓦,其中水电1.17亿千瓦,占23.4%;年发电量2.4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0.4万亿千瓦时,占17%。
2006年全国将新增发电装机7200万千瓦(其中水电1000万千瓦)。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18亿千瓦,其中水电将达1.64亿千瓦;年均增长9.8%。据可再生能源规划,到2020年底,水电装机将要达到2.9亿千瓦。
到2005年底,我国农村水电4万余座、发电装机容量438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7.6%,年发电量1380亿千瓦时,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34.9%,占全国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4885万千瓦。)国家规划“十一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500万千瓦,到2010年达到5880万千瓦;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300个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大县,100个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农村水电基地,40个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10个装机50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强省,累计装机将达1亿千瓦。我国农村水电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大规模发展,为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和动力,不断深入农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2005年电业总发电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水电为3400小时,农村水电为3150小时。表明农村水电有继续提高效率效能的较大空间。在整个电业总量中,水电装机比重为23.4%,水电发电量比重为17%。充分表明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
《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从而确立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
3.《可再生能源法》制订了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政策和制度
一是“总量目标”政策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二是“强制上网”政策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限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费用分摊政策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四是财政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制度。笫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②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③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④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⑤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五是产业发展指导政策制度。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可再生开发利用项目一般可享受优惠贷款、税收政策。
此外,为有效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将陆续出台12个配套法规。它们分别是:《水电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和技术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财政支持政策》;《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及有关技术标准》。
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正式印发,涵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6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对于《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条件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已发布,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但2006年4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电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以发改能源[2006]661 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 这就是说今后水电的发电量,电网要全部接纳,在同一个电网内水电与火电执行相同价格,这将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水电长期普遍存在的电价低、上网难两大难题,关键在于真正落实。
4.《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
2002年全国人大环资委着手制订《可再生能源法》,但在很长时间小水电和水能都没有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水利部积极做好汇报反映工作,先后提交了十几万字的论证材料和报告,就可再生能源范畴、管理体制、市场份额、强制上网、价格机制以及有关政策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和采纳。最终,《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独能源的法律地位
5.《可再生能源法》确定了水能资源的管理体制
《可再生能源法》确定了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释义》明确,这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科技、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海洋、气象等部门,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职能,同时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能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这种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利于发挥各方面负责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是《可再生能源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体制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可再生能源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对加强可再生能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环境和河流健康生态,建立科学的管理和开发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总的讲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学习研讨以上问题,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提高对水能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立水能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从而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理直气壮地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认真履行水能资源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6.大力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面对今后15年水电大发展的需求,既要促进河流水能资源的科学利用,又要保护环境,维护河流的健康生命,我们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责任,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观念与科学发展观差距很大;二是水能开发利用与河流健康生态的关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滞后;三是水能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严重滞后;四是市场体制下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刚刚起步。总起来讲,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水能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一,水能资源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相协调,形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任务十分艰巨。
2006年4月18日八部委发出的《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电站建设无序、电源结构不合理、电力建设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增多、电网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发电设备生产与供应也极不均衡。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电力规划,实现有序发展。二是继续做好清理工作,规范建设秩序。三是加大关停力度,着力结构调整。四是调整发电调度规则,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依法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当前,要根据上述原则抓紧修订体现节能、环保、经济的调度规则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尽快实施。五是落实责任,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结合我们的实际,大力加强水能资源源理,必须按照水利部和水电局的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依法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水能管理由于长期缺位而欠账很多。当务之急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能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管理的职责,建立和健全中央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能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管理队伍,尽快将水能资源管理和有关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开展起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此外,就当前现实情况而言,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其次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即将出台的水利部《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再次要积极研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报送稿),并力争尽早出台。福建、湖北、湖南、重庆等省市级政府或人大出台了水能资源、可再生能源相关办法、意见、规定,对于当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并推进全国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均有重要意义。
(2)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治水新思路,切实转变和纠正只强调充分利用和综合利用,忽视保护的传统水利观念和做法,树立河流健康生命理念,正确处理水能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与河流健康生命的关系。给流域环境和河流生态留出足够的生态水能。河流生态水能不仅从总量上要留足,而且要根据开发利用规划方案,对生态水能的分配进行规划。对于在传统观念指导下已经出现过度开发,造成河道断流脱水的,要调整发电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态水能和生态水量。
(3)切实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关系,建立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水能资源定期评价制度,为实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快河流综合规划和水能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或修订,为河流水能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供条件。
(4)认真实施建设方案审查同意书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同意书制度。凡在河道修建水电工程,具体建设方案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审查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同时,落实相应的开工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河流规划有效执行,资源合理利用,开发有序进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从源头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严格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加强项目建设同意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方案同意书内容的正确实施。
(5)完善水能资源市场,形成反哺机制,促进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循环。水能资源是国家稀缺的战略资源,属全民所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水能开发利用已经全面实现多元化和企业化,要加快完善水能开发利用权有偿制度和市场配置制度,建立竞争有序的水能资源市场,节约和保护水能资源,制止跑马圈河,无序开发,防止部分人无偿占有和使用全民资源,维护社会公平。建立水电站水能资源股制度,股权收益原则上专款用于反哺河流治理、保护和管理,形成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反哺机制,促进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循环;亦可将其中一部分股权收益作为对资源所在地受影响的农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并形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水能资源折价问题十分重要:
首先是要认识水资源是有价值的。水资源价值的内涵主要表现在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劳动价值三方面。
①稀缺性。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稀缺的东西才会有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水资源价值首先体现为稀缺性。
②资源产权。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交易的先决条件。产权体现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有限的、稀缺的水资源的使用,必须按市场规则出售、转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或按其价值入股参与开发利用,这是所有者对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
③劳动价值。水资源价值中的劳动价值,主要是指资源所有者对其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维护所产生的劳动价值。主要包括:资源调查、规划、保护,环境监测,水文、气象观测等各种投入。
二可参考电媒价确定水能资源折价。
①1千瓦水能按年均发电3500小时计,年发电量为3500千瓦时,相当于标煤1.3吨(1千瓦时电能耗煤3500克),折合原煤1.8吨,价值500元左右
②1千瓦水能一次性折价出让或入股,可考虑以2-3年价值计算,即1000-1500元。
(三)新形势新课题 要求采取新举措
1.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在崛起中创新
近10年来,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和动力,对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而产生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由于水能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而带来的水能资源无序开发,以及其他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对此,在中央的关怀、水利部的引领和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农村水电行业从上到下,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在崛起中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破突。
从1997-2006年的这1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贯彻水利部党组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10年;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2005]1号、[2006]1号文件规定和《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10年;也是奋勇拼搏、探索追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10年。
10年来,农村水电装机不断取得新突破,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实现新跨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开创新领域,农村集体和农民股份制办电开辟农民持续增收新途径,农村水电电网大规模改造,农村水电现代化积极推进,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不断加强,农村水电坚持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深入进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结成硕果,农村水电国际影响显著提高。
新时期以来水利部连续下发3个文件,清查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各地积极响应和认真清查整顿治理,收到显著成效。中编办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水电局的行政职能;人事部重新将水电局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财政部将水电局工资纳入国家机关统发;水利部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重新制定了水电局的“三定”方案,规定了10项行政职能,新增了水能资源管理职能,充实了农村水电建设管理职能。同时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水利系统水电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依据和篮本。
……等等。
2.问题与课题
当前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1)农村水电点多、面广、分散。情况不一,要求不同,发展不平衡,面上工作做深做透难度很大。
﹝2)开发程度低,用电水平低。综合效益失衡,行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均亟待提高。
(3)对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的农村水电,国家扶持力度不够。“十五”期间农村“六小工程”中央投资1080亿元,农村水电只有16.29亿元,仅占1.5%;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中央补助资金15亿元,仅占电气化建设总投资1151亿元的1.3%。致使不少地方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带来不少问题。
(4)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虽经清查整治“四无”水电站,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侵占河道,过度开发,无证从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影响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
(5)村水电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不少地方,对于中央把农村水电作为“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重要途径,难以形成;要求“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促进和保障农民增收的目标,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在开发与改制中,还在继续侵占“三农”权益,损害地方和职工群众众权益。
(6)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亟需研究确定的一项重大课题。广大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热切期盼开发农村水能、发展农村水电,但一般农户除劳动力和土地外,人均收入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基本生计,无力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大多数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所在地区多为欠发达地区,地方扶持开发农村水电的能力有限。金融体制改革后,农村水电专项贷款被取消,建设贷款在利率、期限上未体现对“三农”的扶持,靠大量建设贷款开发农村水电还款负担太重,一般农村集体和农民难以承受。靠引资开发农村水电,只能集中在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上,直接扶持“三农”的项目则难以筹集资金。
重要的原因是配置农村水能资源有失误。由于水能资源管理长期缺位越位实际不到位,在缺乏有效调控措施、缺乏财政必要投入和不充分考虑农村水电具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六小”工程特性的情况下,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泛市场化”运作,只要市场上有人投资农村水电,就让它进入市场,放弃市场监管和导向、协调,导致不少地方强势资本、私人资本开发农民身边的农村水能资源,直接剥夺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不仅无偿占用农村水能资源,而且对占用农村土地也大多采取一次性廉价补偿的做法,农民不仅无钱无资源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并且受到失地失业严重威胁,同时建成的电站大多只发不供,单纯进行商品电输出,当地用电不多,直接惠及“三农”不多,不仅未能“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反而继续“以农哺工,以乡养城”,加大城乡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影响稳定、和谐。此外,还造成不少地方出现“四无”电站,无序开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及河流健康生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开发农村水电中,与“国家要生态,农民要实惠,企业要效盖”相距甚远。
必须认识到有较多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意味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少国有资本,不需要国家投资。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没有国家对“三农”的扶持,将扶持转化为农村水电生产力,量化为农民的股权,不很好解决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和合营、加盟等问题,农民很难参与农村水能的开发利用。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急需国家在社会办电中,提供农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
(7)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亟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国家电网企业尽快实施主辅分离、及早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3.工作重点与推手
面对当前实际,工作重点与推手应是:
(1)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程办法,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手段推动改革发展工作。
(2)确立水能独立能源法律地位,依法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履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水电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工作,推进农村水电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
(3)加快农村水电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征用、淹没搬迁、农村水电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当地农民群众、职工群众意见,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4)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农村水电增收解困致富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的特殊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在家门口打工,拉动非农就业,增加本地消费需求,带动当地农副产品加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综合创建,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
(5)提高农村水电企业管理水平,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
(6)执行农村水电定岗定员标准,大力推行农村水电思想、组织、队伍、方法、手段现代化,积极采用微机通讯及信息技术,推进水文测报、水库调度、发供电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推进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实施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7)以服务“三农”为主旨,以“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为主要内容,开展文明窗口建设活动,搞好农村安全用电经济用电管理工作,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供安全、可靠、质优、价廉电能,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业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8)深化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9)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保障和促进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将纠正 “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贱价收购农村水电配电企业及其资产”的错误做法,列为“十一五”电力体制输配分开试点重要内容,尽快进行。
4.法规政策保障与政策举措
中央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为扶持农村水电发展所制定的“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以电养电”、优惠增值税率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水利部为实现农村水电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政策创新,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包括《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与正在审批的《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和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水电条例》等,已为并进一步为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管理,搞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增收解困致富工程建设和资源管理、建设管理、电站管理、电网管理、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现代化建设等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支撑和保障。
面对实际,重点政策举措应是:
(1)让农村集体和农民开发利用并管理经营自己身边的农村水能资源,自己办电和参与办电,体现“三农”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可考虑把农村水能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象土地、山林一样,实行严格、科学管理,并可考虑将单站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农村水能资源的使用权,由所在乡村农民平均有限占有(譬如平均每户不超过一两个或两三个千瓦),无偿使用。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3)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
(4)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收取过网费。
(5)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6)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7)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8)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9)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10)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制度。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是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四)对加强农村水电站经营管理提几点建议
1.要切实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运行与发电生产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用水和河流健康生命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站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设和运营好环境友好型水电,社会和谐型水电。
2.要坚持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方向,完善农村水电站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
3.要以人为本,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为基础,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和全员培训,狠抓企业整体素质建设。
4.要强化科学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狠抓“两票三制”的贯彻落实,突出解决水工建筑物和发电生产现场不安全不文明的显性问题和隐患问题。
5.要全面开展思想、组织、手段、方法、队伍现代化建设。积极采用微机通讯及信息技术,推进水文测报、水库调度、发电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信息化。
6.在推进减人增效中,坚持实行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为企业求发展,为职工谋福利,为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