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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历史简要回顾)
文章来源:中国水利地方电力行业协会   添加时间:2015/2/14 9:35:51

推动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历史简要回顾)

                                                                              李其道

50年代

1956 1月,党中央发布的《 1956 年到 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中小型的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的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紧接着,水利部农田水利局在四川崇庆、福建永春、山西洪洞三地,举办了全国农村水电训练班,为水力资源比较丰富的有关省、区培训了第一批建设农村水电的人员。

1958 年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建设农村水电的方针是:“小型为主,社办为主,生产为主,动力与电力并举,兴修与管理并重,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同时倡议一个省先抓 5 个县和100 个社(简称“五县百社”)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而后以点带面,不断发展。

60年代

1963 年,中央批准在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国家电网向农村供电开始由大城市郊区扩大到商品粮棉油基地,并在全国电力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个农电发展方针是:“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电网和农村小型电站供电并举”。

1963 年四川省提出了“以机电提灌为主,提蓄结合,综合利用”的水利建设方针,为了解决提水灌溉的动力问题,重点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在 500 千瓦以上的地方骨干小水电,最大单机容量达 1 万千瓦,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和社队投劳的“三三制”办电,并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股份制办电的开始。

1969 年,国家计委在福建永春召开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有关省区政府负责人带队出席的 “南方山区小型水利水电座谈会” , 会议制定了“小型为主、地方群众自办为主、设备地方自制为主”和国家在资金与主要原材料上给予补助的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小水电发展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

七+年代

1976年四川省以川革发[1976]31号文件对地方办电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

1978年四川省以川革发[1978]82号文件批转了《关于大小电网并网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各地、县、社、队所办的电站和输变电线路都实行谁办谁有,各级都不准上收。过去上收了的,其财产、人员、财务、供应指标等一律按照隶属关系尽快划转回来。”

八+年代

●为了总结推广四川以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经验,经国务院批准, 1980 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

1982 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指出:“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

1982 年胡耀邦同志在福建提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开展 100 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

1982年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1982]水电农电字第21号)指出:小水电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主要实行自发、自用,在本地区求平衡,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国发 [1983]190 号文件指出:“农村电气化是八亿农民的大事,应当在那些水力资源较好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发展小水电,实现农村电气化”。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 1983 年国务院决定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中小水电资源,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

九+年代

 1991  11  29 日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把加强农村水电及初级电气化建设列入中央全会决议。

●国务院国发 [1991]17 号文件指出:“在水力资源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水电,是实现农村电气化的重要途径。”

1992 2月国家计委行文【计农经[1992138号】指出,凡是由中央水利补助投资的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农村水电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其审批文件报国家计委备案;并划为小水电,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

1995  12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指出:“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在第一、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的基础上,国务院以国办通 [1996]2 号文件指出:“九五”期间继续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商地方政府进行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

199611月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川委厅(1996145号文件,发出“关于处理好大小电网关系,促进四川经济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

1)解决和理顺大小电网关系,必须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要从大局和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要提倡、鼓励、支持各级、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大小电网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提倡、支持不同产权、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小电网与大电网并网运行。在总的体制关系尚未根本解决之前,上网和并网不改变产权关系、财政解交渠道、“以电养电”政策。凡是小网已有完整供区的地方,除新增加的特殊用电大户外、大小电网并网运行后,大网在这类地区不发展直供户,采取趸售办法解决供电问题。

3)不再推行“代管”模式。已经“代管”的,一定要按“企业性质、固定资产所有权、财政解交渠道、‘以电养电’”政策“四不变”的原则执行。对于“代管”企业水电部门仍有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企业产权监管权限。未经省水电厅和地方政府同意,不得出售产权。

19991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各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进入新世纪

2001  10 月,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 400 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中央 [2002]2 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重点支持。

2002  8  29 日颁布的新《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2]5 号)指出:“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十五’期间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组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 “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中央 [2003]3 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

●中央【20051号文件指出: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后续建设和经营管理。

●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能办综[2005]16号文件提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推动电网输配分开改革,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县级供电企业建立现代企制度进程。”

●中央【20061号文件指出:加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

20061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立了水能作为独立能源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与保障。2006418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电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以发改能源[2006]661 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

2007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创造条件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

●中央【20081号文件指出: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

●中央【20101号文件指出: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抓紧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

●中央【20111 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圾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中央【20131号文件指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要注重改善农村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经营供电设施,中央投资继续支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网改造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2013718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列为“分布式发电”的首位。

2014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加强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中央【20151号文件指出: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因地制宜采取电网延伸和光伏、风电、小水电等供电方式,2015年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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